| 释义 | 
		     法院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需要将裁定结果送达到被执行人,送达后判决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一、执行终结的情形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执行终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执行中止的情形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执行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