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被告人拒绝指派辩护律师,法院应准许;重新开庭拒绝指派,只能自辩;应提供法律援助但理由正当的,可拒绝指派,五日内需另行委托,否则法院仍会指派。 法律分析 拒绝指定辩护的情况包括一般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重新开庭后,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又再次拒绝法院为其指定辩护律师的,其只能自己辩护。如果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拒绝指派律师为其辩护的理由正当,应准许,但应在五日以内另行委托辩护人。如果未另行委托,法院仍会指定辩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条 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应当在五日以内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该内容由 韦端宁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