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无房职工支付房租的;     (七)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八)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离开本市的;     (九)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本市老旧住宅加装电梯或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