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民法典》第1042条的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一、对买卖婚姻的处理应注意哪些方面?     (1)买卖婚姻属于可撤销的婚姻。     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该婚姻。     (2)对因买卖婚姻获得的财产,应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属于包办、强迫、买卖婚姻所得的财物,原则上依法收缴国库。     (3)可撤销婚姻,自始无效。《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该内容由 莫嫚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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