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除斥期间什么时候开始起算 除斥期间的起算时间一般是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起算。合同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享有的对意思表示不真实,但已经生效的合同予以撤销,使合同归于消灭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二、除斥期间的特点 除斥期间具有如下特点: 1.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2.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3.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所以,“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一年的期间为法定的期间,而非除斥期间,其后面规定的五年期间为除斥期间。 三、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在于: 1.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也可适用于请求权。 2.构成要件不同。 3.法律效力不同。 4.期间起算点不同。 5.期间是否可变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