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先诉抗辩权指的是什么? |
| 释义 | 保证人在一般保证合同中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审判或仲裁时,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但在债务人下落不明、破产案件受理中、债务人财产无法履行全部债务、保证人放弃该权利等情况下,不能主张该权利。 法律分析 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一般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审判或仲裁时,并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偿还债务前,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主张该权利: 1、债务人下落不明,无财产执行; 2、债务人破产案件在受理中; 3、债权人证明债务人财产不能履行全部债务; 4、保证人书面放弃该权利。 拓展延伸 先诉抗辩权的法律适用范围及实践应用 先诉抗辩权是指在诉讼程序中,被告在作出答辩之前,有权提出先诉抗辩,即以原告已经提起的其他诉讼为理由,要求法院暂停本案的审理。先诉抗辩权的法律适用范围广泛,适用于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等各个领域。在实践中,先诉抗辩权的应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如提出时限、提供相关证据等。先诉抗辩权的实践应用主要是为了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平审判和法律程序的正当性。因此,在处理诉讼案件时,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先诉抗辩的合理性,并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公正的决定,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秩序。 结语 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审判或仲裁时,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然而,该权利并非无条件适用。在债务人下落不明、破产案件受理中、债务人财产无法履行全部债务或保证人书面放弃该权利的情况下,不能主张该权利。先诉抗辩权在诉讼程序中的应用范围广泛,但需满足一定条件和程序。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应审慎考虑先诉抗辩的合理性,维护公正和法律秩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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