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府采购合同可以分包吗 |
释义 | 政府采购合同不可以分包。 政府部门进行采购的时候一般都会签订一个采购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生效以后是不可以随便更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问题作出了特别规定,即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政府采购合同违约金是多少: 政府采购合同中的工程采购合同较为复杂,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为此制定颁布了大量强制性、建议性适用的示范文本,基本实现了工程采购合同违约责任条款的格式化、规范化。总体来看,除了时间节点繁多,需逐一明确外,其违约条款内容还涉及除工程进度外的人员责任、分包问题、安全责任、环保义务等,违约条款内容较前两者而言范围更广。如某基建合同中约定: “承包人提出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均视为违约; 因承包人施工原因,对原有道路、地下管线、绿化等的破坏由承包人承担相应损失,并负责修复; 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及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组织施工,若未达到现场要求,需向发包人交纳政府采购合同违约金10000元/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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