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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是哪些
释义
    (一)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二)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三)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选择申请仲裁或劳动监察处理情形是什么
    (1)对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2)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4)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劳动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且已经依法进入劳动保障监察程序,劳动者就相同请求事项又向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提出处理申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不予受理;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规定进入仲裁或者诉讼程序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重复处理。
    二、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分类是哪些
    第一类是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它设立于部分企业内部,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调解结果虽目前公认具有合同的效力,对劳动关系当事人有一定的合同约束力,但却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执行力,可以说调解是法律程序外的程序。
    第二类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它按行政区划设立在各级劳动行政管理机构之侧,虽然它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并承受了几乎全部劳动争议初级裁处的压力,但它同样存在着与形式发展不协调的因素,如行政性过强、程序规定较粗框、重要规则缺失等,这越来越让人感到完善制度、丰富处理程序的紧迫感。
    第三类是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的两级审判体系,对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后的大量劳动争议承受着一次再一次的重复审判工作,使处理劳动争议的审判人员疲于应付不断增加、大量积压的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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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29 18:4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