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生育津贴及护理假津贴 1、生育津贴:符合国家生育政策正常生育的,产假为128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难产的定义:是指女职工生育时采用产钳助产、胎头吸引和剖宫产的。 2、流产津贴: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产假为45天;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产假为98天。 3、护理假津贴:男职工配偶生育,男职工参保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享受15日的护理假津贴。 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上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日计算。 护理假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其配偶生育的上一个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日计算。 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用人单位必须用于职工在生育、产假、护理假期间内应当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拨付的费用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差额由职工所在单位补足; 高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结余归入职工所在单位的职工福利费。 由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其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另行结算。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1、不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的 2、不符合生育保险就医管理规定的 3、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的 4、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5、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6、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 7、国家和本省、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