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房二卖情况下房屋所有权归房屋登记一方。第一次卖出后,原主人属于无处分权人。如果再次卖给第三人并办理了所有权变更以后,第三人不知情的可以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如果第三人是恶意的或者以不合理的价格接受转让的,则不能合理获得房屋所有权。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