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哪些情形不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
| 释义 | 法律分析:若机动车的所有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则有关部门不应当为其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机动车的型号或者有关技术参数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不符的等。 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四)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型号或者有关技术参数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不符的; (六)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七)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八)机动车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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