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灵活就业养老保险政策,具体如下: 1、未达到退休年龄与原国有企业解除关系等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从当地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时起按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参保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统筹结合”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2、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可以按照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补缴从当地实行缴费开始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原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3、个体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可申请从1999年10月开始补费。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参保条件 1、凡户籍在各县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2、凡户籍在各区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综上所述,灵活就业人员达到一定条件即可享受养老保险福利及相应补贴,同时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养老保险缴费档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