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主动脉手术重疾险拒赔,因为病历中的疾病名称不正确,需不需要提供第二个医院的诊断证明?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在保险期内对保险事故进行理赔。如果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应当提供合理的理由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不得随意推诿、拖延理赔。保险人提供的疾病名称不正确是否影响保险公司的理赔责任,需要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 1.《保险法》 第十五条 保险人拒绝承保或者拒绝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支付保险金的,应当向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说明理由。 2.《保险法》 第十七条 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保险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四十九条 保险人拒绝承保或者拒绝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支付保险金的,应当向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说明理由,并且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5.《人身保险条款通用规定》 第十九条 保险人拒绝给付保险金的,应当向被保险人说明其拒绝的理由,并应当告知被保险人提出异议或者申请仲裁或者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综合分析:疾病名称不正确可能对保险公司的理赔产生影响,但并不是必然的。如果第二个医院的诊断证明可以证明保险事故的发生与保险人提供的疾病名称有关,那么保险公司仍然应当承担理赔责任。保险人可以通过要求第二个医院出具证明以及向保险公司提出异议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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