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事故导致工作能力降低,是否有额外的赔偿?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企业应当购买工伤保险,对工伤事故发生后的伤残、死亡等后果进行赔偿。工伤保险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津贴等。工伤事故导致工作能力降低的情况,工人可以申请伤残津贴来进行赔偿,该伤残津贴的数额由工人的工伤等级来确定。除此之外,还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但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工伤保险的范围。 法律依据: 1.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权益,购买工伤保险,照章足额缴纳保险费,对工伤事故发生后的伤残、死亡等后果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或者抚恤。”; 2.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职工在工作期间发生非因工伤病,经诊断需要休养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病假工资;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工资,除职工本人已经享受社会保险福利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其生活费;职工因工致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赔偿其经济损失。”;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二十条:“工伤职工的雇主,应当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情等级,按照下列标准发放伤残津贴:(一)伤残等级一级的,月伤残津贴为本人月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二)伤残等级二级的,月伤残津贴为本人月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五;(三)伤残等级三级的,月伤残津贴为本人月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四)伤残等级四级的,月伤残津贴为本人月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五)伤残等级五级的,月伤残津贴为本人月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六)伤残等级六级的,月伤残津贴为本人月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七)伤残等级七级以及伤残等级八级的,月伤残津贴为本人月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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