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的合法性 |
释义 | 劳动合同约定专业技术培训和竞业限制违约金有效,其他违约责任约定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仅限于专业技术培训和竞业限制。违反服务期约定需支付违约金,但不得超过尚未履行的培训费用。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保密义务人员可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约定竞业限制期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有多种,但除上述情况外,劳动者无需支付违约金或经济补偿金。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专业技术培训和竞业限制违约金,约定其他违约责任的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只有以下两种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一、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不是岗前职业培训),支付了培训费,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培训协议中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尚未履行期间分摊的培训费用。 二、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天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密事项和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相关知识: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有哪些 一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前30日,试用期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也不交违约金; 二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但不交违约金,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但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三是,劳动者没有任何依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但不给经济补偿金,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四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业培训,并签订了服务期协议,劳动者服务期未满,又不是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就要按“协议”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专业技术培训和竞业限制违约金,其他违约责任的约定则无效。根据该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劳动者接受了专业技术培训并支付了培训费用的情况下,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中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此外,对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也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因此,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时,应符合法律规定的限制和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过渡性条款】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三十条 【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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