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经认定为工伤,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发放期限为伤残程度确认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止,其中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为一级的,伤残津贴发放期限为五年。
 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个条款规定:受伤员工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经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按照不同等级发放伤残津贴。
 因此,工伤赔偿的发放时间长短与伤残程度相关,以及法定退休年龄也会对其产生影响,一级伤残的伤残津贴发放期限为五年,其他等级的伤残津贴期限则按照不同等级发放。
 法律依据: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经认定为工伤,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发放期限为伤残程度确认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止,其中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为一级的,伤残津贴发放期限为五年。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个条款规定:受伤员工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经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按照不同等级发放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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