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无论是谁的孩子,首先收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其次民政局办理相关收养手续,否则法律不予承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