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律师分析:     提高污染排放标准健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