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房屋承租人有哪些权利     房屋承租人具有如下权利:     1、优先购买权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条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2、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权利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