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请问让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议有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第三十七条 评标工作结束后,如发现招标人提供给评标委员会的信息、数据有误或不完整 , 或者由于评标委员会的原因导致评标结果出现重大偏差 , 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招标人,由招标人邀请原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评标,修正评标报告和评标结论。第八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 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 , 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 , 招标 、 投标 、 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以上就是我为大家总结的内容,希望大家明白。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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