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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
释义
    

法律主观: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裁掉“机关”)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许可。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之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法律客观: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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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7/22 23:2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