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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能否用所有权对抗永久居住权
释义
    所有权不能对抗永久居住权。根据《民法典》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需登记。居住权不可转让、继承,住宅不可出租。居住权期满、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消失。居住权建立在他人所有权基础上,双方约定并登记后,居住权确立,所有权不能抵抗永久居住权。
    法律分析
    所有权是不可以对抗永久居住权的。《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当事人的居住权本来就是成立在别人拥有所有权的住宅上,双方当事人都达成了约定,并且经过了登记,居住权就确立了,不能以拥有住宅的所有权,来抵抗当事人的永久居住权的,只要居住权期满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就消失了。
    拓展延伸
    所有权与永久居住权之间的法律边界及权益平衡
    所有权与永久居住权之间的法律边界及权益平衡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问题。在法律层面,所有权是指个人或实体对特定财产的完全控制权,而永久居住权则是指个人对特定住宅的长期居住权。在某些情况下,这两种权益可能会发生冲突,例如当房屋所有者试图收回房屋用于其他目的时,而居住者希望保留居住权。在这种情况下,法律需要平衡各方的权益,确保公正和合理。法律边界的划定需要考虑到所有权人的合理利益以及居住者的基本权益,同时也需要考虑到社会公共利益的因素。权益平衡的目标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同时尊重个体的权利。因此,法律边界的确立和权益平衡的实现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和慎重考虑的问题。
    结语
    在所有权与永久居住权之间的法律边界及权益平衡问题上,需要综合考虑各方的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居住权的设立需经过登记,并且居住权不可转让、继承。因此,当事人的永久居住权不能被拥有住宅的所有权所对抗。权益平衡的目标是确保公正和合理,维护社会稳定。在法律边界的划定上,需要充分考虑个体权利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以实现权益的平衡和尊重。这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问题,需要深入研究和慎重考虑。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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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18 9:2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