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完全最低价中标法不能在国内实施的原 |
释义 | 【最低投标价】完全最低价中标法不能在国内实施的原因分析 完全最低价中标法在国内实施不可行的论调有很多,最低价中标导致“恶意低价竞标”、“低价中标高价索赔”、“围标买卖标”、“肢解分包”等是否定最低价中标法观点的主要论据。客观分析这些论据,可以看出这实际并不是最低价中标法的问题,而是招投标制度本身的问题。不采用完全最低价中标法,这些问题依然存在并且一样的严重。国内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中标法”,“恶意低价”就被限制而减少了吗没有,想抢标的人多得是。“低价中标高价索赔”完全是一个合约管控问题,与中标办法没有直接关联,完善合约漏洞是其解决之道。“围标卖标”“肢解分包”也因此就少了吗没有,不但没减少,反而在“专家组”等人为因素的推动下,技巧越来越高。残酷的现实是,无论采取多么严格的管制措施,中标诉求都会匪夷所思卓有成效地渗透管制措施,最终使这些管制措施沦落为“非法中标”最好的保护伞。 不能排除正是由于完全最低价中标法使得中标过程“太不可控”,使得那些真正想要操作中标过程的人失去了“操作”空间,才会那么被人诟病,才会无论如何也要引入“评审制度”,让中标过程处于“人为”因素的控制之下,使操作中标成为必然。 当然,也要客观地承认,在当前国内条件下实施完全最低价中标法,确实存在一些根本性的问题。个人认为这些问题主要有如下一些: 1、 社会诚信保障体制的不健全 恶意低价竞标和中标后恶意拖延工程款,一直是我们国家工程界的大问题。态信在利益面前,总是显得很弱小。原因也很简单:犯规成本小。商业诚信甚至社会诚信的问题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我们就不必费口舌再讨论它了。至于解决方案,到第四章再详细讨论。 2、 由于现实与历史的原因,招标技术、工程技术、工程计价技术等均有重大缺陷,使得招投标各方在“标的理解”上很难一致,从而在技术上不能保证“投标者风险中性”。甚至不能保证招投标双方的风险中性 招标技术的不足,在前面第二章节已讨论过了。“公正独立第三方评审”的中标程序,扭曲了商业行为本身,使得中标权旁落。出于保护自己和商人趋利的本性,招标人及投标人都会设法“搞定”“第三方评审”。所谓招投标的种种“好戏”,就在这种“搞定”中不断上演。 工程技术方面,主要问题出在“图纸理解”方面。 在我国工程技术的传统中,规划、设计、施工各阶段被硬性隔离的现象比较严重。现在很多开发商在商业运作中也意识到“规划、设计、施工”协调统一管理在实现项目开发目标方面的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性,并开始大力加强这一块的工作。但将这种“协调统一”的项目管理方式向项目协作方传递方面,特别是在招投行为中正确高效地向投标人传达项目内容方面,技术上还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其中最为不明确的部分,是图纸对“建设标准”“工料规范”的定义不足。 工程使用什么级别的材料,达到什么样建设标准,除一些强制性规范规定之外,国内设计人通常都不知如何良好地表述这一块的要求。比如石材质感、地毯类型、外墙涂料色感这些与材料价格关系极大建筑标准的设计表述,国内设计规范没什么要求,设计惯例也不会包括这一块。结果到招标的时候,招标人、设计人、投标人在这个方面“理解一致”就非常难。结果就是招标方、设计方、图纸设计方,对于标的都不是很明确。各有各的理解,各有各的疑惑。这些疑惑也没有很好的机制与方式来协调。 设计要求理解一致,这个是任何招标行为开展的基础。这个问题不是采用什么样的中标办法就可以解决的。使用任何中标办法,这些问题都存在。只有通过设计规范或设计惯例文件的明确,使社会从业者的认识统一在一个从业者公认的“文件平台”上,才有可能在最初的文件理解中大家就达成高度的一致。这样才有可能在少量的澄清之后达成投标人统一理解的“风险中性”。 由于工程技术上不能保证各参与方“理解一致”,结果使我国的招投标商业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成了招投标方双方谁更大胆的冒险博弈。 工程计价技术上的不足,主要表现在合同义务与合同价格的一一对应处理不足上。国标清单规范的基本思路与构成,还不能保证“所有合同义务”转化成“可计量的合同价格”。这就使得合同价格出现太多的不确定性。 关于我国当前“招标技术、工程技术、工程计价技术”在商业行为中不足的详细分析与解决方案,有兴趣的读者可参阅本人著作《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原理及应用》一书。 3、 投标者独立估价能力不足 建企现在面对的五大工程生产要素,人、机、料、技术、资金,已经非常市场化了。现在的投标者在投标时,是向招标者作出承诺的同时,面对着这些市场化的成本要素的。也即,拥有独立估价能力已经成为投标人生存的前提。 然而,我们目前的现实是,投标者的独立估价能力非常不足。原因主要是我们国家的计价规则正在从定额制向清单制转化,工程价格的市场化定价开始时间不久,相对于工程价格市场化定价的变化,应对招标的快速有效报价,无论是理念还是实际操作,都没有完全准备好。4、 付款往往不是报价的函数 付款不是报价的函数在中国表现最为明显的地方,就是结算制度。国内工程对于结算的重视由来已久,定额计价的传统是重要的原因。清单计价后,对于结算的重视,仍然保持着非常重的份量。 国内处理结算最大的问题,就是结算的独立性太强,结算与投标报价之间的关系太弱。定额计价的结算审计制度,实际上利用“独立第三方”审定工程价格。这意味着“第三方”往往是在大量工程泯灭信息的基础上,自行推理工程价格。由于我们前面提到我国在“招标技术、工程技术、计价技术”上无法形成一个从业者统一理解的平台,“独立第三方”自行推理的情况就更严重。严格地说,我们国家的结算制度,相当程度上是在工程结束之后,给工程重新定价。“投标是投标,结算是结算”,工程价支付完全不是报价的函数了。这就使得招标时的各家“公平”竞标完全失去了意义,使“公开竞标”最终成为“糊涂结算”的完美保护衣。 付款不是报价函数的另一个表现是惯例付款期限过短。工程量上报7天审核7天确认,14天后付款。这样的期限,一个不小心就超付了。超付往往使恶意违约的成本超越了代价,投标时就存在恶意竞标以争取超付取得利益的可能。支付这个时候就不是报价的函数了。 解决这个问题,切实的办法就是拉长付款期限,同时给予超付纠正的机会。FIDIC合同56天延后付款,工程师同时拥有下一期付款报告中修改前期付款错误的权力,这就从根本上保证了付款是报价的函数的先决条件。也直接取消了超付所可能导致的恶意竞标行为。 延后收款同时也是一种自我担保和自我实力的证明,能够在先期投入大量资金启动项目,承包商的社会融资能力就不会差,这也从侧面降低了恶意竞标的可能性。延后支付当然会增加开发方由中标传递过来的融资成本,但这个相对于工程安全,还是值得的。 5、 投标者非对称性 “须经评审中标法”无法确保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扰,使得投标者在投标过程中投标地位根本无法对称。 由于诚信机制不全,恶意行为惩戒力度不够,我国当前招投标过程中直接绕开招投标过程而寻求“中标强势”的现象比较普遍。围标串标、买标卖标,这些行为甚至在招投标没有开始的时候,就已经操作完成了。很多招投标项目从一开始的时候投标者就是被动处于完全不对称的境地。建筑业产业对这个现象早已有深刻的认识,趋利的原动力,促使建筑产业催生出了各种“代理人”产业。这些人专门跑各种项目有权力、招标代理机构与专家评委。由于“犯规成本低”,越严密的管制措施在公关攻势下显得越难持久,结果迫得监管机构进行不定期调整。管理循环往复,在增加社会成本的同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定标公平性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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