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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释义
    一、低税率类税收优惠
    1、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以享受15%低税率优惠,而且在预缴时即可享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第四条规定:“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企业在预缴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0%(25%-15%)的乘积,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差额就是本期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2、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20%低税率优惠,并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第一条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相当于可以享受10%的税率优惠。这个优惠也可以在预缴时享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25%-10%)的乘积,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差额就是本期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需要注意的是,2012年第14号公告同时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因此,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减半征收,须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定期减免类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七、八十八条规定的公共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项目,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可以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在预缴时,免税期的企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25%的乘积,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减半期的企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2.5%(25%*50%)的乘积,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差额就是本期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在预缴时也可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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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7/20 23:2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