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前男方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属于共同财产吗 |
释义 | 本案讲述了韩梅梅和李雷的离婚案例,涉及到婚前男方支付首付款购买的房产分割问题。法院认定房子归属李雷,但婚后共同还款和增值部分需要补偿给韩梅梅。 离婚时,婚前男方支付首付购房的情况下,房子归属男方,但婚后共同还款部分需要补偿给女方。 离婚时,男方支付首付购房,房子归属男方,但婚后共同还款和增值部分需要补偿给女方。 法律分析 随着房价的飞涨,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很多人的婚姻好像和房子是紧紧联系在一起的。 他们总是想尽办法能够和房子搭上边,这样在离婚的时候,也能获得应有的权益。 那对于婚前男方付首付的情况,离婚时如何分割? 离婚房产怎么分割?案例简介:2010年5月,韩梅梅和李雷登记结婚。 但结婚没多久,就有一个自称与李雷同居多年的女子跑来吵闹,要求李雷赔偿10万元,这事给新婚的家庭罩上一层阴影。 2012年4月,儿子出生,但看似美满的家庭实际上已经出现裂缝了,夫妻两吵架越来越频繁,甚至出现了家庭暴力。 2013年7月底,韩梅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分割一半的房产。 韩梅梅称,房子是她在婚前支付了首付5万元和李雷一起购买的,婚后和李雷一起付按揭还款。 据此她认为,房子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房子现在价值100万元,自己完全应该分得一半的房产,对方最起码应该按照房价的一半补偿她。 法院经审理了解到,房子购买时间为2007年9月,早于两人登记结婚的时间。 房产登记的名字是李雷。 信金国律师分析: 本案讼争的房屋是被告李雷婚前签订的买卖合同,且户主登记在李雷名下,首付款为李雷首付,该房屋为李雷个人财产。 且该房屋的银行借款系李雷的个人债务,应由李雷承担偿还责任。 至于原告韩梅梅主张其婚前出资购房款5万元,因无证据证明,法院没有认定。 婚后共同还款部分和相应增值部分,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由此可判定,房子所有权归李雷,但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和相应增值部分需要补偿给韩梅梅。 综上可得:男女双方离婚的时候,如果房子的首付是由男方支付的.。 结婚以后女方共同偿还贷款的这种情况,实际上还要结合房产证上的名字的。 如果房产证上仅仅登记的是男方一个人的名字,虽然理论上房子归属男方。 但是对结婚以后女方偿还贷款的部分,需要由男方进行补偿。 北京离婚律师信金国,专注婚姻案件近20年。 结语 在离婚案件中,房产分割是一个常见的争议点。根据案例分析,如果房子的首付是由男方支付,并且房产证上只登记了男方的名字,理论上房子归属于男方。然而,对于婚后女方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和相应增值部分,男方需要进行补偿。在这种情况下,婚姻律师信金国指出,房产所有权归男方,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和相应增值部分需要补偿给女方。作为一位专注婚姻案件的律师,信金国拥有近20年的经验,可以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一十条 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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