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反垄断法规制的四种垄断行为 |
释义 | 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四种垄断行为分别是: (一)垄断协议;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三条规定,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垄断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违反竞争法规定的行为,其目的在于扩张自己的经济规模或形成对自己有利的经济地位。 垄断行为是各国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在有的国家垄断行为还是惟一的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在反垄断法中,垄断行为本来就是对竞争的限制或阻碍的行为,垄断行为与限制竞争行为的含义基本上是一致的。 反垄断法是什么意思 垄断的原意是独占,即一个市场上只有一个经营者。反垄断法,就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它是市场经济国家基本的法律制度。又称反托拉斯法。反垄断是指当一个公司的营销呈现垄断或有垄断趋势的时候,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的一种干预手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其表现主要有占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的价格行为。 2、限制竞争协议,也称为横向的限制竞争行为。 3、企业合并,牟取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4、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机关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法律依据: 《反垄断法》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该内容由 周琦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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