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子女继承父母遗产的变化 |
释义 | 这段内容阐述了继承权的概念和实现方式。继承权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嘱继承权需在生前订立遗嘱才能成为既得权。遗嘱继承权的实现需在被继承人生前和死前完成。私生子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可遗嘱继承。房产继承是指将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归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继承人需是被继承人合法的继承人,且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或依法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权益。 法律分析 继承权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才能开始。虽然法律规定的继承权是一种期待权,但只有当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权才能成为既得权。如果被继承人在生前没有立遗嘱,遗嘱继承关系就不会发生。因此,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权才能真正成为既得权。对于遗嘱继承权的实现,必须在被继承人生前和死前订立遗嘱,否则遗嘱继承关系就不会发生。如果父母还活着,他们的子女就不能继承不动产。虽然父母可以把财产给子女,但这种行为在生活中被称为“捐赠”,而不是“继承”。 一、私生子是否有房产继承权 首先,“私生子”在法律上称为非婚生子女,我国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因此私生子有继承权。 其次,私生子”属第一顺位继承人。《民法典》规定法定继承应当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而配偶、父母、子女排在第一位,非婚生子女因为享有与婚生子女平等的继承权,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 最后,私生子”可以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如果立了遗嘱并且经公证而有效的话,那么遗嘱就可以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直接执行,在遗嘱继承完成后还有剩余财产的才进行法定继承。 这样的规定也适用于非婚生子女,当被继承人有效立下遗嘱把财产交给非婚生子女继承,那么非婚生子女就能按照遗嘱直接继承,不受法定继承的限制。 二、房产继承的认定方式 房产继承,同其它遗产继承一样,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继承人遗留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归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房产继承,是所有权及使用权继受取得方式的一种。 (一)继承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如果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继承关系就不会发生,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继承权才会成为既得权。遗嘱继承权的实现,必须存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和被继承人已死亡,否则遗嘱继承关系也不会发生。如父母健在,其房地产子女就不能继承。父母意愿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子女是可以的,但这种行为叫生前赠与,不叫继承。 (二)继承遗产的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即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我国民法典确定的法定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继承人依法取得的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它合法财产权益。不能把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合伙财产不加分割作为遗产来继承。像这样的财产必须分割以后属于死者个人所有的部分才是遗产。一切非法所得的财产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 结语 继承权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才能开始。虽然法律规定的继承权是一种期待权,但只有当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权才能成为既得权。如果被继承人在生前没有立遗嘱,遗嘱继承关系就不会发生。因此,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权才能真正成为既得权。对于遗嘱继承权的实现,必须在被继承人生前和死前订立遗嘱,否则遗嘱继承关系就不会发生。私生子在法律上享有与婚生子女平等的继承权,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可以遗嘱继承。房产继承的认定方式包括继承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以及继承遗产的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它合法财产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一条【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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