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汇票的非基本当事人主要有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和保证人。票据是依据法律按照规定形式制成的并显示有支付金钱义务的凭证,汇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一、转账支票背书盖章要求有哪些?
 转账支票背书盖章要求如下:
 1、转账支票收款人一栏填写收款人名称,正面加盖出票人预留银行印章。转账支票要背书转让,必须注意背书的连续性。背书连续性是指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2、票据背书人应在票据背面的背书栏依次背书。如果背书栏不适用于背书,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在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字。转账支票的收款人可以写下收款人的个人姓名;
 3、收款人在转账支票背面的背书栏中加盖个人印章或签名后,填写身份证号码和发证机关名称,并将其存入开户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收款人的个人账户必须是银行的个人结算账户,其他储蓄账户不能转账。
 二、汇票背书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汇票背书法律效力:背书转让无须经票据债务人同意。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汇票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其他为目的,在汇票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三、票据权利包括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其内容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付款请求权
 付款请求权,又称为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支票的保付人等)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2、追索权
 追索权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权没有完全实现或者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票据的其他付款义务人(如汇票、支票的发票人;票据的背书人;汇票、本票的保证人等)享有的请求偿还票据款的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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