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定作人中途改变承揽工作要求,导致承揽人遭受损失,应进行赔偿。如果定作人未能及时回复导致承揽人损失,或者定作人中途改变承揽工作要求导致承揽人损失,或者定作人解除合同导致承揽人损失,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予赔偿。定作人未及时回复所导致的承揽人损失以及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造成的损失,定作人解除合同所导致的承揽人损失,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六条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七条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八条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该内容由 韩峰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