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3、决定聘请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有权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选聘、续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4、审议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通常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标准。物业管理企业据此提出测算依据和收费标准,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予以确定。     5、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物业管理企业每年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费用概预算,上报业主委员会审议。根据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提出修改意见,物业管理企业修改后,由业主委员会批准实施。     6、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     7、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负责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8、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