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省道维修与房屋拆除赔偿标准 |
释义 |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了征收、征用不动产或动产时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包括房屋补偿标准、安置补助费标准和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房屋补偿标准根据不同类型的房屋给予相应的补偿金额,安置补助费根据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由地方规定。 法律分析 赔偿标准是: 一、房屋补偿标准: 草房为每平方米1900元,砖瓦房为每平方米2400元,捣制或预制砖砼结构房屋为每平方米2800元,多层楼房为每平方米3300元。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三、拆迁房屋导致房屋占地的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拓展延伸 省道维修与房屋拆除赔偿程序及实施细则 省道维修与房屋拆除赔偿程序及实施细则是指在进行省道维修工程和房屋拆除时,所需遵守的一系列程序和具体细则。在省道维修方面,程序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等环节,实施细则涵盖了施工期间的交通管制、安全措施等要求。而在房屋拆除方面,程序包括审批、拆除、清理等步骤,实施细则则规定了拆除时的安全防护、噪音控制等要求。这些程序和细则的制定旨在确保省道维修和房屋拆除过程中的安全性、合法性和公平性,保障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结语 根据以上赔偿标准,房屋补偿按不同类型房屋每平方米的价格进行计算,安置补助费根据农业人口数量确定。对于因拆迁房屋导致附着物及青苗的损失,具体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征收、征用不动产或动产时,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省道维修与房屋拆除赔偿程序及实施细则旨在确保过程中的安全、合法和公平,保障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修正):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十六条 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整治计划用地和规划建设的堤防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经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区核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该规划保留区范围内的土地涉及其他项目用地的,有关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规划保留区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应当公告。 前款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工矿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前款规划保留区内的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防洪规划确定的扩大或者开辟的人工排洪道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有关地区核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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