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当事人起诉离婚时,搜集财产证据如下:     1、货币形态的夫妻共同财产:工资、存款、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继承或者赠与的货币、住房公积金、债权等。     2、实物形态的夫妻共同财产:房产、车辆、其他实物形态的财产。     3、证券形态的夫妻共同财产:关于证券的软件上的账号、购入债券的凭证、公司签发的股权证明、股东名册、股票开户合同等。     4、双方有财产约定——提交协议书;     5、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提交银行帐号;     6、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     7、有机动车——提交车辆行驶证;     8、有房产——提交房产证、购房合同、交款发票;     9、在公司拥有股权——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     10、有债权债务的——借据、相关的佐证证据。     回答涉及到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