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可以提供以下 证据 证明: 1. 工资 支付凭证、 社保 缴费凭证; 2.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与工作有关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客观:          《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