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派出所办理案件的流程规定 |
| 释义 | 派出所办理案件的流程规定如下: 1、调查。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决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3、执行。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派出所案件受理范围如下: 1、犯罪嫌疑人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的; 2、犯罪嫌疑人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的; 3、群众将犯罪嫌疑人扭送到派出所的; 4、派出所民警获取线索可直接破案的; 5、其他案情简单、派出所有能力侦办的刑事案件。 综上所述,警察办案流程的规定需要严格遵循受案立案、侦查、终结侦查、执行刑罚的步骤,而每个步骤中要如何确保程序正确都有具体的规定,这都是为了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也是为了提升整个司法环境的公正。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在二十四小时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 对于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作出解释,不再登记,但有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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