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基本原则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公安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其合法权益;在办理行政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询问,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其提供翻译; 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应当遵循保密原则;同时在办案的过程中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条__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四条__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第五条__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__办理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__办理行政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询问。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第八条__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九条__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办案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