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能终止合同吗 |
释义 |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债权债务终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此外,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一、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签订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其内容一般包括: 1、承包合同中必须明定承包经营期限; 2、承包者的权利和权限、义务和责任; 3、承包经营的方式和内容; 4、收益的分配方式; 5、风险保证金、保函或风险抵押金; 6、违约罚则;争议解决方式; 7、对承包经营前合营企业的亏损及债务的责任; 8、清产核资的原则和移交程序、计价办法; 9、承包的生产指标和利润额;技术更新指标; 10、企业债务安全线; 11、承包后对合营企业原有人员的安排、劳动管理、工资、福利、保险; 12、在承包经营期内因执行承包合同而同其他公司、企业、个人等引起的纠纷由谁负责处理和承担责任等内容。 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特征 工商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是指由国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所指定的有关部门或集体组织为发包人,将全民所有制工商企业或集体所有制企业交给承包人即进行承包经营的企业,或者个人(个人合伙)自主经营,并按照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得、欠收自补的原则,向国家或集体上交税利,自负盈亏的协议。工商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特点是: (1)当事人一方即发包方是国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所指定的有关部门或者是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的工商企业。其另一方即承包人为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或企业所属机构和职工; (2)合同的目的是为确定承包人对全民所有制工商企业的经营权,确立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实现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或为落实企业内部生产责任制,使生产经营好坏同利益挂钩,实现多劳多得,而并不是改变企业所有制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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