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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的关系
释义
法律主观: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为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办理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分工负责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础和前提,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分工负责的结果和必然要求。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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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1 21: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