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012年2月,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表示节假日加班费需依法纳税。根据劳动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即加班费。本条肯定了劳动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关于支付加班费的立法精神。2012年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针对“节假日加班工资是否缴纳个税”的问题进行了解答。个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取得两倍或三倍的加班工资,是否属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缴个税。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介绍,根据我国个税法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加班工资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应并入工薪收入依法征税。”纳税服务司介绍。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九)偶然所得。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