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应予以支持:一、原抚养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二、原抚养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三、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