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劳动仲裁管用。劳动仲裁是劳动诉讼的前置程序,一般比劳动诉讼有用。劳动仲裁是比较直接的维权办法,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并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只有法定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才发生效力。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