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对于被执行人在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住房,能够维持生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