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担保的性质包括附属性,选择性和保障性等,借贷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了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设立担保物权,当事人设立担保物权,应当签订担保合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条 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