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民工和施工单位之间属于劳动关系吗? |
释义 | 施工单位与农民工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1、不能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2、可以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3、第三种观点主张此种情况不能一切,要进行个案分析。双方是劳动关系或者还是雇佣关系,必须遵循的原则就是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原则,另外一个原则就是以事实为准则,确实为雇佣关系的不能予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一、雇佣关系可以申请工伤吗 雇佣关系中雇工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也即受伤的劳动者是不能申请工伤,然后获得工伤赔偿的。 构成工伤的条件: (一)主体:必须是劳动者 (二)主观方面:必须是非基于本人意志造成的事故伤害 (三)时间方面:必须是工作时间 (四)地点方面:必须工作场所或者与工作有关的场所 (五)原因方面:必须是工作原因。 在雇佣关系中受伤,雇工与雇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并不构成劳动关系,所以不能适用工伤,对于此类受伤,只能适用一般民事侵权。 二、雇佣关系的区分标准 (一)关系主体的范围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并且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劳动者有严格的限制,劳动者必须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而且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不能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劳动者为16周岁以下或女性超过55周岁,男性超过60周岁的劳动者,也不构成劳动关系。而雇佣关系的主体范围就更为广泛,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例如:某建筑公司承建一办公大楼,与车主李某有口头协议,由李某为其运送沙石。李某雇佣司机黄某为该公司运送沙石。在公路运输过程中,黄某驾车违章行驶,与一辆正常行驶的小轿车相撞,致使小轿车内人员伤亡惨重。交警部门认定黄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从主体来看,本案中李某和黄某均系自然人,属个人雇佣,黄某和李某之间是雇佣关系,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二)关系主体间的地位不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仅具有平等性,而且具有隶属关系,即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系用人单位的成员,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用人单位的领导、管理下从事工作。例如,赵某经某企业负责人孙某介绍,被招聘为锅炉工工作至今,但当时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某天工作时,由于锅炉出现故障造成赵某大拇指缺失。赵某认为,双方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自己一直在锅炉岗位上工作至今,有企业负责人孙某出具的证明,这足以证明与企业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要求给付工伤赔偿。企业认为,赵某不是其单位的工作人员,与单位无任何劳动关系。负责人孙某所出具的证明,只能证明被告当时受伤的情况,而不能证实被告是单位的工作人员。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赵某被被告方招用为临时工,在被告方从事锅炉工作,被告方给付原告一定的报酬,判决原、被告双方形成了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同时支持了赵某要求被告支付工伤赔偿待遇的诉讼请求。本案是关于用人单位雇佣临时工的一个案例,法院最终按照劳动关系来处理是合理的。因为原告虽然不是被告单位的正式员工,但在被告处定期领取报酬,与被告形成了人身隶属关系,也当然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在雇佣关系中,尽管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支配,但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劳动者通常不具有约束力,劳动者不需要遵从用人单位的考勤管理、奖惩管理、晋升管理、工资晋级管理等,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中是相对独立的,两者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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