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现行刑法如何规定销售伪劣种子罪的立案?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本罪的立案问题未作规定,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三条明确了销售伪劣种子的立案标准,包括对生产遭受损失达二万元以上或其他较大损失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法律分析 关于本罪的立案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没有相关的规定。相关的规定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三条中:销售伪劣种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二)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 拓展延伸 销售伪劣种子罪的处罚标准与刑责如何界定? 销售伪劣种子罪的处罚标准与刑责的界定是根据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的。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销售伪劣种子罪是指故意销售伪劣种子,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对于销售伪劣种子罪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会根据其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个人的犯罪前科等因素来进行刑事处罚的界定。处罚标准通常包括罚金、有期徒刑以及剥夺政治权利等。具体的刑责界定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包括销售的伪劣种子数量、销售地区、销售目的等因素的综合考量。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三条,对于销售伪劣种子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而言,若销售伪劣种子导致生产损失达到二万元以上或其他较大损失,应予立案追诉。销售伪劣种子罪的刑责界定则根据现行刑法相关规定,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个人犯罪前科等因素进行。刑事处罚通常包括罚金、有期徒刑以及剥夺政治权利等。具体刑责界定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销售伪劣种子的数量、销售地区、销售目的等因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三条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二)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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