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认定标准: 1.中度智能损伤; 2.重度癫痫; 3.精神病性症,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缺乏社交能力者; 4.单肢瘫肌力≤2级;5.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伤残赔偿标准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8个月,由 社保 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18个月=45918元。 《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 工伤 与 职业病 致残等级》 第五条 凡符合5.4.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四级。 1.中度智能损伤; 2.重度癫痫; 3.精神病性症,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缺乏社交能力者; 4.单肢瘫肌力≤2级; 5.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7.面部中度毁容; 8.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12.一侧肘上缺失; 13.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4.一侧膝以上缺失; 15.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1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18.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19.双耳听力损失≥91dB; 20.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21.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损伤>20cm2; 22.下领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损伤>20cm2; 23.双侧颞下颌关节骨性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4.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cm2; 25.双侧完全性面瘫; 26.一侧全肺切除术; 27.双侧肺叶切除术; 28.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术后; 29.肺叶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后; 30.一侧肺移植术; 31.心瓣膜置换术后; 32.心功能不全二级; 33.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