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一、审计案件线索移交规定有哪些     1、审计案件线索移交规定如下:     (1)对涉及县级干部或涉案金额较大的重大问题线索,转案件监督管理室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置;     (2)对影响较大、问题较严重的涉及党风政风等问题线索,交委局机关相关室办理;     (3)对线索清晰、内容较为简单的问题线索,由预防腐败室直接调查处理;     (4)对涉及垂直管理部门或涉嫌违法的案件线索,移送有管辖权限的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二、哪些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