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一)监护人权利规定得不完备;     (二)混淆了监护与亲权的界限;     (三)监护类型的规定过于简单;     (四)没有设置监督监护人的有效约束机制;     (五)监护人资格规定不合理;     (六)未建立监护人的报告制度和监护人取得报酬的权利制度;     (七)监护的期限未作明确规定;     (八)缺乏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发生纠纷时的法律诉讼制度;     (九)关于监护的拒绝、辞职或辞退的法定事由、及无正当理由拒绝出任监护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亦属于法律空白。     《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