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是由房屋所有人设立的,所以设立居住权后,会产生物权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条【物权的定义及类型】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用益物权的特点     与所有权、担保物权相比,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1)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即注重对物的使用价值,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这区别于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价值的特点。     (2)用益物权除地役权外,均为主物权;担保物权为从物权。     (3)用益物权虽然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但是从用益物权的具体类型来看,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客体,这主要是便于通过登记公示。     (4)用益物权是直接支配他人的物的权利。用益物权人可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