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一、居住权是物权吗     居住权是属于物权的一种,是属于对房屋的使用物权,居住权由房屋所有人设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居住权合同 。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物权取得的分类有哪些     物权取得可细分为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动产物权的取得、用益物权的取得。     某些法律事实能够引起这三种物权的发生,某些法律行为仅能引起其中一种或二种物权的发生。能够取得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用益物权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行为和事实:     1、合同。通过买卖、互易、赠与取得物权。     2、 善意取得 。受让人基于对不动产登记、动产占有的信赖,以对价善意受让不动产、动产的物权,纵使出让人无转让的权利,受让人依然能够取得该不动产、动产的物权。     3、继承、遗赠。公民死亡后,继承人、受遗赠人取得遗产的物权。公民死亡的时间,是继承人、受遗赠人取得遗产物权的时间。     4、赔偿、补偿。通过获得赔偿、补偿取得物权。     5、判决、裁决。通过人民法院判决、仲裁庭裁决取得物权。判决、裁决生效的时间是当事人取得物权的时间。     6、划拨。通过划拨取得物权。     7、时效。通过取得时效取得物权。     三、居住权的 法律特征     第一、居住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据而占有房屋的公民。     第二、居住权的客体只限于房屋。如出租人的房屋。     第三、居住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应限于居住的目的。属于支配权的一种。     第四、居住权的取得应有法定的依据或有关合同的约定。     第五、居住权的取得应办理登记手续,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综上所述,自然人签订居住权合同,办理登记后,对他人的住宅所享有的一种占有,使用的权利就是居住权,是一种物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