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车库车辆被水淹,责任归属何人? |
释义 | 地下车库车辆被淹是符合车损险赔偿条件的,保险公司应负责赔偿。物业公司作为汽车保管人,若未履行预报、预见和通知义务导致车辆受损,应承担责任。若地下车库设计或施工不合要求导致进水,车主可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车辆保险条款,自然灾害如暴雨、洪水等造成的车辆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法律分析 车库车被淹分情况赔偿。 1、自然灾害造成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公司应该按约定负责赔偿。像这种在地下停车场因为停车场进水而导致汽车受损,是符合车损险的理赔条件的。 2、此外,向物业公司交纳有停车费用,与物业公司形成的是有偿保管的法律关系,此时作为汽车保管人,负有对天气变化的预报义务、损害的预见义务和及时通知义务,采取必要、合理的排险、抢险和事后补救措施的义务。如果物业公司疏于防范,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或者管理义务,导致车辆受损任。 3、同时,地下车库进水也可能和开发商的设计,或者施工不符合要求有关系。地下停车场一个很重要的设施,就是要有足以排出一般能预见的暴雨,所形成的积水灾害的排水系统。如果因为排水系统在设计之初就无法满足排水的需要,导致地下车库进水汽车受损,那么,对于已经购买了地下停车位的车主来说,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要求开发商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车辆损失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 (四)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五)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本条第(四)项所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随船照料者)。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车库车被淹分情况赔偿应按以下原则处理:根据保险合同规定,保险公司应负责赔偿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同时,物业公司作为汽车保管人,应承担预报、预见和通知义务,并采取必要的排险和抢险措施。如果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义务导致车辆受损,可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此外,地下车库进水与开发商的设计和施工是否符合要求有关。若设计问题导致车库进水,车主可依据相关法律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车辆损失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人应按规定赔偿因碰撞、火灾、外界物体倒塌、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 (二)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 (三)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 (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 (五)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法所称管道附属设施包括: (一)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 (二)管道的水工防护设施、防风设施、防雷设施、抗震设施、通信设施、安全监控设施、电力设施、管堤、管桥以及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 (三)管道的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杂散电流排流站等防腐设施; (四)管道穿越铁路、公路的检漏装置; (五)管道的其他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三十条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 (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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